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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賭場禁足令,即禁止賭場員工及博彩中介人在工餘進入賭場,新法昨日起生效,並在一年過渡期後正式實施。 新法修改第一○ / 二○一二號法律《規范進入賭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在禁止進入賭場的規定中,新增了在賭場內博彩桌、博彩機、出納櫃檯、公關、餐飲、清潔、保安及監察領域工作的承批公司的僱員,以及在賭場內工作的博彩中介人的僱員禁止進入賭場,但執行職務及春節首三日,以及具法定的正當理由的情況除外。 另外,被確定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禁止進入賭場的人,亦禁止進入賭場。法院須將宣告禁治產、準禁治產或命令禁止進入賭場的確定的司法裁判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 上述所指的正當理由,包括:一、為培訓目的而進入,但僱員須持有由舉辦課程或培訓機構發出且載明課程或培訓名稱、進入賭場的需要及期間的文件;二、在特殊情況下,經承批公司批准及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駐場督察後進入該承批公司經營的賭場;三、涉及學術研究或社團活動的理由,但須經博彩監察協調局長批准。 新法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上述擴大禁足的規定自法律公佈後滿一年方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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